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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猥亵”案法律分析

2014-12-09 15:22:31 作者:李华阳 60人浏览 0人评论

“公交车猥亵”法律分析

珠海市公安局7日晚上对外宣布:经警方多方核查,网传“珠海公交猥亵事件”视频中当事人陈先生与幼女系父女关系,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视频中的行为涉及违法,事主一家已主动到公安机关澄清。

据透露,当天下午14时许,网传“珠海公交猥亵事件”视频中的男子陈先生主动联系警方,并携带妻女一家三口来到公安机关,表示要通过珠海公安向网友澄清事件真相。

陈先生现年31岁,广东陆丰市人,在珠海唐家镇经商。据其介绍,12月2日当天,他带女儿乘坐十路公交车外出,由于女儿撒娇,自己当时的举动是试图哄女儿开心。后来从朋友处得知自己和女儿被上网。

据视频显示,陈先生当时怀抱着3岁左右小女孩坐在公交车司机后边座位上,他不断亲吻女儿,直至下车,该视频全长约3分钟,在网上引发关注。

对于网友的指责,陈先生的妻子表示委屈,她说丈夫十分疼爱女儿,日常生活中绝没有猥亵行为。她认为是因网友对其丈夫行为不理解而产生误会,每个人表达爱的方式会有不同。

经警方多方核查,确定陈先生与视频中的幼女确系父女关系,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视频中的行为涉及违法。珠海警方感谢广大网友对社会治安的关心,同时也呼吁市民发现可疑情况时能选择立刻报警,以利警方及时依法处置。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珠海警方通报“公交车猥亵”真相:二人为父女 网友误解  作者:冒韪 陈彦儒)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本案中,陈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在公交车上公然摸吻,用腿夹缠女童的行为,已超出一般人的理解范畴,从法律角度而言,已涉嫌猥亵儿童罪。其虽为女童生父,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应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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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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