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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女生在学校被罚站1天回家跳楼法律分析

2014-12-13 18:35:22 作者:李华阳 85人浏览 0人评论

初三女生在学校被罚站1天回家跳楼法律分析

昨日(19日)下午,瑶瑶的妈妈徐女士哭诉,事情都过了9天了,到现在学校也不给个说法。

“11月10日中午,瑶瑶放学回家后对我说,老师让家长下午到学校一趟。”徐女士说,当天下午正好有事脱不开身,就没有到学校。哪知晚7时30分许,瑶瑶回到家就上到她家的7楼跳下去了。经医院1个半小时的抢救无效,14岁的瑶瑶被推进了太平间。

徐女士说,后来才听瑶瑶同学讲,瑶瑶因9日的家庭作业没做完,被老师罚站了一整天。

“瑶瑶出事后,我多次向学校讨要说法,学校总是说瑶瑶不是在学校出的事,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

昨日下午5时许,万方中学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瑶瑶被罚站一天的事,根本不存在,因此学校根本没有责任。”该负责人还说,这名学生平时因为不认真做作业,被老师叫家长的事时有发生。该负责人说,出于道义,学校已经考虑给瑶瑶家长一些慰问金。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焦作初三女生作业没写完被罚站1天 跳楼身亡)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老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瑶瑶未完成家庭作业被老师罚站一天,这种粗暴的教育方法,严重伤害未成年少女的自尊,如果该情况属实,涉事老师已然违法,且该违法行为是瑶瑶自杀的诱因,对于瑶瑶死亡的结果,涉事老师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其系万方中学的老师,其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万方中学承担责任。同时,瑶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瑶瑶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其监护职责,在瑶瑶告知其学校要求家长到校后,其借口有事不前往学校了解情况,也未针对此事跟瑶瑶的老师沟通,这种不管不问的状态,必然给已被老师罚站一天的孩子增加更多的心理压力,正是家长这种消极态度和学校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共同导致了孩子自杀的悲剧,瑶瑶的父母对孩子的死亡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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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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