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员工开走3辆宾利后失踪咋定性
钱江晚报记者了解到,绍兴宾利4S店是去年5月才开张做生意的。记者从绍兴当地媒体了解到,该店离奇“消失”的三辆车,其中一辆的车主是当地人魏女士。
去年11月,魏女士以公司的名义向绍兴宾利4S店购买了一辆宾利飞驰轿车。当时,这款车的裸车价是395.5万元,装饰费5万多元,还缴了33万多元的税以及7.9万元保险费。
12月4日,魏女士将车送到绍兴宾利4S店进行维修。12月9日,魏女士接到4S店的短信,具体内容为:“目前公司销售部员工沈某某已经离职,如有相关业务请联系售后服务唐经理……”
魏女士有些莫名其妙,连忙向4S店咨询,对方告知,魏女士的车于12月6日被“内部员工”开走,至今仍未找回。
钱江晚报记者确认,4S店“失踪”的车一共有3辆,除魏女士的车,还有属于4S店的一辆宾利飞驰和一辆宾利慕尚(价值600多万元),3辆车的总价超过1400万元。
昨天晚上,记者拨通了绍兴宾利4S店的电话,在表明身份询问3辆宾利车失踪的事,对方表示确有此事,目前公安已经介入调查,现在不方便透露具体内容。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浙江4S店员工开走3辆宾利后失踪 总价1400多万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若经证实4S店丢失的3部汽车确系内部员工所为,且该员工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该员工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其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