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因儿离世携孙自杀求“团聚”咋定性
被告人徐某、王某的大儿子徐某洋去世后,大儿媳改嫁,留下孙女徐某丹(9岁)、徐某丙(8岁),孙子徐某丁(4岁)由其二人抚养。因家里欠债较多,二人已无抚养能力,被告人徐某、王某对生活失去信心遂产生自杀念头。
为去“另一个世界”与徐某洋“团聚”,今年3月31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王某唆使其二儿子徐某乙及三个孙子女与其二人一起在家中喝下“百草枯”农药自杀。后经医院抢救,六人均已痊愈出院。经法医鉴定,徐某、王某、徐某乙、徐某丹、徐某丁的损伤程度构成人体轻微伤;徐某丙的损伤程度不构成人体轻微伤。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大儿离世 老夫妻对生活失信心携孙自杀求“团聚” 作者:王敏 武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徐某、王某对生活失去信心,携二儿子徐某乙及三个孙子女一同喝下“百草枯”农药自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