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学院大一女生“求包养”遭强奸抢劫法律分析
宝鸡小伙任某伙同他人以提供商业演出机会为诱饵,诱骗年轻女子至宾馆后实施强奸、抢劫。12月13日,北京一名大一女生上当后报警,15日晚,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任某抓获。
12月13日,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中山东路派出所接到一北京女子田某报警,田某称她是北京一电影学院大一学生,在微信上认识一男子后,对方以类似演艺经纪人身份欺骗她,并称可以把她介绍给电影投资公司老板包养、以此获得拍摄片场的机会,将她骗至宝鸡市金台区某宾馆后,却遭到该男子强奸并抢走现金2000 元及苹果6PLUS手机一部。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北京1电影学院大一女生“求包养” 被网友强奸 作者:宋秉琴 孙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案中,任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与强奸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