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强奸独行女不成咬人咋定性
今年1月26日晚11时许,李某酒后途经塔厝社巷子时,看见一名漂亮的年轻女子小芳独自走在前面,就起了色心,一路尾随。
他很“耐心”,一直跟踪到四下无人的巷子深处时,突然冲上前,从身后捂住女子的嘴,将她强压在地企图强奸对方。但女子奋力反抗,李某遭遇抗拒后,竟然张嘴咬伤女子下颌,还动手打人。但是,女子一直没有放弃抵抗,最终,她挣脱开一身酒气的李某后逃走,并报警求助。随后,小芳带着民警返回事发地点,发现李某就在不远处,民警立即把李某带回派出所。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20岁男子酒后起色心 欲强奸独行女不成咬人 作者:陈捷)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李某违背妇女意志,意图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