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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子透支信用卡17万余元拒不还款

2014-12-26 16:36:28 作者:李华阳 132人浏览 0人评论

五旬男子透支信用卡17万余元拒不还款

12月15日,沙井派出所接到辖区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报警,称去年1月,一名叫葛某隆的男子在该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今年6月18日以后不再还款,银行工作人员以上门访问、打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缴还款,葛某隆却一直拖延,拒不还款。截至今年12月15日,葛某隆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万余元,利息1.9万元,滞纳金9000余元,共计20万多元。

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根据葛某隆银行开户资料登记的信息, 12月15日19时许,民警在龙岗区坂田一出租屋内将嫌疑人葛某隆(男,57岁,上海人)抓获。经带回派出所审讯,嫌疑人葛某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供认不讳。据嫌疑人交代,他因生意失败,资金紧张,没有能力偿还。(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五旬男子透支信用卡17万余元 拒不还款被刑拘  作者:童丹)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本案中,葛某隆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17万余元,数额巨大,且经多次催缴拒绝还款,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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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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