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怀恨前女友拘禁其26小时啥后果
13日下午,荣成居民刘某报案称女友董某失踪,怀疑被马某控制。荣成刑警调查确认董某在斥山某村,马某也在该村租住。13日14时许,民警在马某住处救出董某,当场抓获马某。
经查,马某曾与董某处对象,不久前分手,马某心存怨恨。12日中午,马某打电话骗董某至斥山街道办事处,伙同数人把董某拖上面包车,非法拘禁长达26个小时。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恋人分手引纠纷 男子拘禁前女友26小时被刑拘 作者:孙丽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案中, 马某因与前女友董某分手,心存愤恨,伙同他人拘禁董某,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长达26个小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非法拘禁罪,其同伙作为共犯,也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