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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小宝是否有权要求前妻方怡腾退房屋吗?

2014-12-29 10:24:08 作者:李华阳 345人浏览 0人评论

韦小宝与方怡本是一对甜蜜的小夫妻,但是结婚三年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开始产生,夫妻间的争吵也越来越激烈,这期间,韦小宝向其所在单位提交了《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申请购买了单位的一套公有住房,并支付26万元的购房款,2011年5月夫妻搬进新房入住。

韦小宝:“天天吵,天天吵,烦不烦?”

方怡:“你以为我想吵啊?还不都是你!天天没事找事!”

韦小宝:“唉!我真是受够了!我们离婚吧”

方怡:“离就离!这日子我早就过够了!”

于是,韦小宝与方怡登记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韦小宝单位房子的居住权归方怡,离婚后方怡一直住在该房屋内。不久之后,韦小宝与曾柔再婚,再婚后,韦小宝与单位在2013年3月1日签订了《公有住宅买卖协议》,2013年5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韦小宝名下。这天韦小宝的第二任妻子跟韦小宝说起这栋房子的事。

曾柔:“老公,你们单位的房子怎么回事?到现在了还让你前妻住着!”

韦小宝:“唉!不是离婚的时候跟她说好的嘛,说了房子她可以一直住着。”

曾柔:“那么好的一套房子让她一直住?你知不知道那房子现在租出去每个月的租金有多少?我不管,你现在跟她又没什么关系了,赶紧让她搬出去,反正现在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是咱们婚后的共同财产!我跟他又不认识,凭什么让她一直白住?”

韦小宝:“这。。。好吧!我跟她说说去”

这天韦小宝找到方怡,跟她说起房子的事。

韦小宝:“跟你商量个事儿,我们单位的房子你不能再住了,最好尽快搬出去,那套房子我有别的用途”

方怡:“什么?我有那套房子的居住权,这是咱们离婚时说好的,离婚协议上写的明明白白,你现在竟然让我搬出去?”

韦小宝:“现在房产证办下来了,写的是我的名字,我就是把它卖了你也没什么好说的,我来就是通知你一声,赶紧搬吧!”

方怡:“你你!太过分了!离婚协议上写的我可以一直住的,就不搬!”

韦小宝:“你赖着不搬,我可要到法院去起诉你!”

方怡:“哼!告就告!我倒要让法院评评理!”

就这样,韦小宝向法院起诉方怡,以房屋属于其再婚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方怡腾退房屋。

听众朋友,您觉得韦小宝是否有权要求前妻方怡腾退房屋吗?法院会支持他的主张吗?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涉案房屋应属于韦小宝与方怡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在韦小宝与方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韦小宝向单位申请购房并且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购房款,因韦小宝缴纳了购房款,单位也交付了房屋,双方的公有住宅买卖协议已经成立,且已经实际履行。至于韦小宝再婚后,与单位签订的《公有住宅买卖协议》,只是对之前购房行为的一个确认,不能否认之前已经实际履行的购房行为,因此,涉案房屋应属于韦小宝与方怡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而韦小宝与方怡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该夫妻共同财产做了约定,明确该房屋的居住权归方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该离婚协议对韦小宝和方怡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予遵守。因此,韦小宝无权要求前妻方怡腾退房屋,法院不会支持他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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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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