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一教授三年套取科研费70余万咋定性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张立新采用支付临时工劳务费和虚增合同价款的方法,多次共计从学校骗取科研经费70.5万元,这些钱被张立新用于日常消费,还打着科研的名义购买了一辆越野车。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官网上的“现任教师”信息中,仍保留着张立新的名字。网站上的信息显示,今年48岁的张立新系该学院的教授,博士,专业方向为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主讲课程为微波遥感。参加了“十五”863重大项目,负责开展我国典型地物标准波谱数据库系统建设。
2012年初,检察机关在接到有关线索后,对张立新立案调查,在基本查明事实后,2012年5月23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党委书记以“开会”为由通知张立新返回学校,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学校内将张立新抓获。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北京师范大学一教授三年套取科研费70余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立新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负责科研项目,支配、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虚增合同价款等方式骗取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7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