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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伙同男友抢闺蜜后还约闺蜜吃饭法律分析

2014-12-30 9:20:53 作者:李华阳 103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伙同男友抢闺蜜后还约闺蜜吃饭法律分析

12月17日晚11时许,唐小姐独自回家,刚一进门,两个蒙面人突然跳出来把唐小姐摁到地上。从她身上搜出一张银行卡,逼问出密码后,其中一人下楼去取钱。

这时唐小姐主动与留下来的蒙面劫匪攀谈,听口音是一年轻男子。男子告诉她,他家里条件不好,现在女朋友怀孕了,非常需要钱,所以才抢她。听到这番话,唐小姐联想到自己一个闺蜜黎某。 女子取了5000元回到屋内,将唐小姐捆好后,就与男子迅速离开了。唐小姐报警后,警方调取了银行监控视频,唐小姐认出取钱的人正是她最信任的闺蜜黎某。 根据这一线索,警方很快就锁定了另一嫌疑人夏某。12月22日,黎某约唐小姐就餐时,警方迅速将其抓获。

就在警方寻找夏某时,见女友突然失联多日的他竟然主动拨打长沙110电话报警寻找女友,民警将计就计,告诉他到辖区派出所去报案,当天下午,夏某在邵阳武冈一派出所自投罗网。夏某交代,今年年初,他和黎某凑钱开店亏了个精光,经过商量,于是就决定对熟人唐小姐实施抢劫。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子伙同男友蒙面抢劫闺蜜 事后还约闺蜜吃饭  作者:颜家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本案中,黎某和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蒙面持刀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二人系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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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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