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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自尽砸死他人法律分析

2014-12-30 16:41:56 作者:李华阳 117人浏览 0人评论

跳楼自尽砸死人法律分析

近日,广州警方抓获17年前在广州持枪打伤民警并抢走民警配枪的嫌疑重犯林锦成。其被公安部列为督捕的B级逃犯。

1997年,事主汉某被嫌疑人林锦成等持枪抢劫。之后,荔湾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抓捕嫌疑人时,嫌疑人持枪拒捕,并与民警发生枪战。其中一名嫌疑人被当场击毙,另一名嫌疑人开枪射伤一名民警,并趁机抢走了民警配枪,随后劫持一辆摩托车逃逸。

今年12月4日,一名从广州市荔湾广场5楼纵身跳下的男子将一名过路男子砸伤致死,跳楼男子骨折被送医院救治。经救治苏醒过来的跳楼者,自称叫“张某福”,一直对民警的询问不予理睬,对事件三缄其口,不愿讲出前因后果。

警方对其产生怀疑后核查,发现其为逃犯林锦成。

经调查,1997年的抢劫案发生后,林锦成潜逃到境外,四处流窜逃亡,东躲西藏。由于在国外混不下去了,林锦成最终潜回国内,匿藏在广州郊区。

2012年4月,广州警方发布“扑克牌通缉令”,将林锦成列为“黑桃A”。林锦成是“扑克牌通缉令”发布后第13个落网的逃犯。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黑桃A”潜逃17年后落网  作者:扶庆)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

本案中,林锦成对生活绝望,选择在荔枝广场跳楼自尽,造成砸死他人的严重后果。倘若林锦成跳楼时只看到死者一人在楼下活动,其已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死死者,轻信能够避免,或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这种情况下,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如果林锦成跳楼时,楼下有很多人活动,其已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死或砸伤不特定人,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那么,其行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十七年前林锦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暴力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持枪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暴力抢夺民警配枪的行为又构成抢劫枪支罪。

林锦成依法应三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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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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