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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行窃后给失主留言称日后还钱法律分析

2014-12-31 15:58:07 作者:李华阳 74人浏览 0人评论

小偷行窃后给失主留言称日后还钱法律分析

10月31日晚上5点多钟,长春女孩新平(化名)坐公交车丢了钱包,她当天拎的包是桶形的,敞着口,没有拉链。而被偷走的是个金色皮质钱包,里面有几百元现金、两张银行卡、几张代金卡,还有名片等。她立即做了紧急处理,到银行补办理了银行卡。10天后小偷委托他人将钱包还回来了, 除了几百元现金没了,代金卡 银行卡等都在。且小偷在名片上留下两段文字,背面写着:“对不起,如此下作,老弟纯属无奈之举,相信我,你的钱我一定会还给您,真的对不起。”留言里还强调,“手机不要换号,恳求您给我时间,抱歉。”正面则写着:“好心人,麻烦您把包转交给失主,谢谢您,好心人一生平安。”

善良的新平想跟对方说:“这次我选择原谅你,不会报警,钱我也不要了。但我希望你记住,这是犯法的行为,下次一定不要这么做了,不管遇到什么困难!”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 小偷偷钱后在女失主钱包在钱包留言:如此下作纯属无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只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扒窃并使受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不论窃取的财物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都构成盗窃罪既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发生在公交车上,属于“扒窃”行为,且使受害人丧失对被窃钱包和钱包内财物的控制,构成盗窃罪既遂。

犯罪嫌疑人的留言证明其具有悔罪的情节而非借据。因犯罪嫌疑人偷走现金时违背了现金所有人的意愿,不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借款事实不合法;事后承诺归还现金,受害人答应其不用“还款”的实质是不让其退赔,非免除其“还款”,亦非对犯罪嫌疑人借款的认可,故该留言不属于民事上的借据,只是证明了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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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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