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女教师因诗杀人无悔意能从轻处罚吗
“让那些懦夫苟且偷生吧,圆了我这样的勇士英雄梦吧,我要求法院判处我斩立决,立即执行!” 12月5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内,连杀自己学生以及襁褓中婴儿的长丰某高中退休教师丁某“慷慨陈词”,并无丝毫悔意。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名为人师表的退休教师如此残忍,杀害自己的学生及无辜的婴儿呢,据她当庭陈述,这仅仅是因为一部平板电脑,而她在意的并不是电脑的价值,而是电脑中存储的“无价”诗歌。
今年59岁的丁某是长丰县一名退休教师,退休前她曾是中学语文高级教师,闫某是她的得意门生,关系交好。虽然毕业多年,小闫还是经常与曾经的丁老师有交流,常常互相走动。但是,丁某却渐渐觉得小闫干扰自己的生活,预谋报复。
2014年6月7日下午,小闫带着未满五个月的女儿来到丁某住处,丁某借故让小闫外出买米,并将自己的医保卡交于她。小闫将女儿放在丁某住处便离开。丁某拿出事先准备的斧头,猛砸小孩头部数次,致孩子当场死亡。
丁某交待,因担心自己年纪大,搞不过年轻的小闫,遂事先烧好开水,并放入纯碱,趁小闫买米回来不备之时,将开水泼向她,小闫倒地后,丁某持斧头猛砸其头部数次,致闫某当场死亡。
在亲手杀害了自己的学生和学生的婴儿后,丁某于当天下午主动来到长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小闫与其女儿均系被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另,丁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作案时正处于发病期。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退休女教师因诗杀人被判死缓 庭审中无悔意 作者:魏晓晓 段贤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丁某仅因怀疑被害人闫某偷其电脑、干扰其生活而生杀人恶念,后持斧头砸死被害人闫某及其女儿,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作案时正处于发病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