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奸淫侄女当何罪
40多岁的吴某是一名在京生活的外地人,他和妻子与妻子的亲戚、老乡同住在本市朝阳区某小区。2014年3月的一天,吴某来到侄女小华(化名)的幼儿园接其放学,并以受家长委托的名义,一并将老乡家的小强(化名,男,6岁)和小玉(化名,女,6岁)骗至自己的暂住地。
吴某先后将小华和小玉带至卧室内,对两名幼女实施了奸淫行为。吴某还语言威胁小华和小玉不许将此事告诉家人。当晚,遭到性侵的小玉被母亲接回家后,家人发现小玉的短裤上有血迹。在母亲多次询问下,小玉讲述了事发经过。知道真相后,母亲立刻带着小玉到医院检查身体,随后到公安机关报警。吴某后被抓获归案。
经查,从2013年夏天至今,吴某除对其侄女小华实施奸淫行为外,还通过欺骗等手段将老乡家的两名未满十周岁的幼女带至其暂住地实施奸淫行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涉嫌奸淫侄女与2名不满10岁幼女被公诉 作者:张蕾)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吴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对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