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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开车撞人后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啥后果

2015-01-04 8:21:13 作者:李华阳 254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开车撞人后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啥后果

骆某,名下有房有车,还是富阳三家药房的女股东。张某,职高男老师,中年未婚,和年迈的父母生活在一起。

2011年,骆某开车与骑电动车的张老师相撞。张老师成了植物人。但是接下来,骆某的做法是令人愤怒的: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挑战警方的事故认定,和法院玩起躲猫猫。

富阳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到骆某,说到这件案子,都印象深刻,因为骆某态度恶劣,因为事情从事故发生至今已经长达三年。

骆某今年45岁,是富阳三家药房的股东,名下有两辆车,一套房。但是,事故发生后,她既不道歉也不探望,而是忙于两件事。

一是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不认同,到处上访。对法院的赔偿判决不认可,上诉,结果维持原判。

二是转移财产。她把所拥有的三家药店的股权进行了转让,变卖了家里的两辆车,连自家的房屋都进行了抵押,导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这三年里,富阳法院为了这起案件伤透了脑筋,三次将骆某拘留。但是骆某依旧拒不执行,而且每次对待执行法官的上门都态度恶劣。

而这边张老师的医药费依旧高昂,很快用完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生活难以为继。法院替他申请了8万元司法救助款。法院忍无可忍,将此案移送公安,要求追究骆某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子开车撞人后转移财产 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本案中,被告人骆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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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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