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女携带“阴性尿”遇检查“掉包”啥后果
25日下午,烟台开发区巡警大队民警查获一名有吸毒前科的女嫌疑人黄某,在对其随身物品检查时,发现一小瓶黄色液体,黄某称这是一瓶滴眼液。
在对其进行尿检时,细心的民警发现那瓶“滴眼液”不见了,民警四处寻找,最后竟发现黄某藏在嘴中。
原来,这是一小瓶“阴性”尿,黄某早就准备在尿检时来个“掉包计”,结果被细心的民警发现。经现场尿样检测,黄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吸毒女随身携带“阴性尿” 遇检查藏嘴里“掉包” 作者:张韬)
李华阳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吸毒又叫吸食毒品,也包括注射毒品,这里仅仅指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妨碍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黄某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