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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救狗僵持战”法律分析

2015-01-06 13:53:09 作者:李华阳 97人浏览 0人评论

荥阳“救狗僵持战”法律分析

12月22日,正值冬至,来自北京、河南等地的百余名爱狗人士放弃在家过节,在河南荥阳市豫龙镇围堵了一个家禽收购运输据点,与狗贩上演“救狗僵持战”。三百余犬只在寒冷的天气下发出阵阵哀嚎,且不断有兔子与狗死去。而这样的“僵持战”已经持续了4天,仍然未果。

本月19日晚,根据村民举报,一些爱狗人士赶至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一家家禽收购运输点,与陈姓货主交涉,希望把这些狗带走,但遭到拒绝,随将该收购点围堵。期间,爱狗人士把一辆运往家禽收购点的货车拦截,至今已持续4日。

22日,记者来到荥阳豫龙镇郊外的家禽收购运输点。离该处尚有百米距离,便能听见小狗此起彼伏的哀嚎声。走进查看,百余名志愿者准备了矿泉水、方便面等食品,轮番守候在家禽收购运输点门前。一辆装载百余只狗的货车被爱狗人士拦截,数十人正在从货车上卸下装满狗的铁笼,将小狗就地安置。而车主老李站在一旁死死盯着这些狗,生怕卸车过程中丢失。家禽销售点则大门紧锁,严防爱狗人士进入。

爱狗人士认为,该据点存在违法屠宰、运输猫犬的行为,希望将其捣毁,解救动物。而收购点则认为他们属合法经营,如有问题愿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这些爱狗人士的目的是无偿占有他们收购的犬只,对其进行围堵,影响正常经营。

记者在现场看到,双方以家禽收购点大门为界,彼此僵持不下,从19日晚至今无一退让,期间偶有肢体冲突。

除了隔门对峙,双方还打起了“标语战”。百余名爱狗人士在据点路旁扯起了“拒绝虐待流浪动物”、“抵制非法屠宰,还百姓安全餐饮”等横幅。而家禽销收购点老板,同样在门前竖起了“抗议非法堵路,非法集会,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标语。

“此前我们接到一位村民举报,这个据点每天向外运送近千只猫狗等动物,贩运的猫狗来源不明,因此他们采取这次行动希望将这个违法据点捣毁。”爱狗人士“迪迪静”说,他们此前也有踩点,发现了该家禽贩卖点也存在屠宰动物的情况,遂在19日晚,集合爱狗人士与陈姓货主交涉,希望把这些狗带走进行救治,但遭到拒绝,同时,相关部门也没有公开处罚这些狗贩。“我们无奈围堵了收购点,希望解救这些可怜的动物。”

该家禽收购点的陈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陈老板挨了打,已经住进了医院。陈姓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们营业3个多月,有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运输犬只虽暂无犬类检疫证明,但荥阳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对其下达了犬只就地封存、办理检验检疫的处罚决定,他们也接受。但这些爱狗人士不信服相关部门的处罚,对他们进行围堵,长达4天

 “我们的人无法出门,动物都快断粮了,每天都有不少兔子和狗死亡,我们的损失他们也不负责,还想无偿拿去我们用钱收购的狗。”

提到这次围堵事件,陈姓工作人员满腹委屈。

此次被爱狗人拦截的货车车主老李,同样也是一肚子的委屈。“我车上有近百条狗。我是许昌地道的农民,平时种地为生,听一老乡说这里收购小狗,村里人也有想卖自家土狗的,冬季农闲时节我便组织收购,攒了这么多狗拉来,就等卖了狗给乡亲们付钱。”

老李说,20日那天,他刚开车运到收购点,就被这些爱狗人士给拦截下来,今天(22日),他们又把装狗的铁笼强行卸下车。“他们强行卸下了我运来的狗,说我运狗是违法的,让我无偿给他们。我自己白跑一趟没什么,但这些狗可值不少钱,我该怎么偿还乡亲的债啊。”

记者采访期间,家禽收购点内外,狗的哀嚎声不曾间断。许多狗冻得瑟瑟发抖,有的已经支撑不住倒下,而收购点院内一角,堆放着大量死去的兔子。周边村民张女士认为,无论人如何对峙,这些小动物都是无辜的,不能看着它们一个个因为双方僵持而逐个死去,首要任务是照顾好动物,其他的都可以随后依法解决。“人家做生意的,兔子什么的死了都不值钱了。”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河南荥阳:“救狗僵持战”持续4天 300余犬露天哀嚎 作者:马义恒

 

李华阳律师:《动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场“救狗僵持战”,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发表了观点:

首先,对荥阳豫龙镇郊外的禽收购运输点来说,《动物检疫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该运输点运输犬类却相关检疫证明,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动物检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加以处罚。

但是,我国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运输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只要该运输点的犬只来源不具有非法性,且运输前办理相关手续,该运输点的经营行为便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这些犬只更是该运输点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爱狗人士要求该运输点无偿交出犬只的行为于法无据。

另外,爱狗人士围堵运输点、殴打该运输点负责人和拦截运输货车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受相应的治安处罚。

若爱狗人士围堵运输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可能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殴打行为,若经鉴定,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级别,殴打者将涉嫌故意伤害罪。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对于因爱狗人士围堵给该运输点造成的损失,所有参与围堵的爱狗人士依法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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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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