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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为骗死亡赔偿金合伙杀工友伪造矿难事故法律分析

2015-01-07 13:24:50 作者:李华阳 90人浏览 0人评论

六人为骗死亡赔偿金合伙杀工友伪造矿难事故法律分析

2012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明、汪某某预谋找一个人到煤矿干活,然后将其杀害后骗取赔偿金。被告人汪某某遂找到被害人邓某某,后又找到被告人陈某,根据杨某明提供的其堂弟杨某某的身份信息,给邓某某办理了以杨某某为名的假户口本,并对外谎称杨某某系杨某明的亲弟弟。

2013年1月初,被告人杨某明、汪某某及邓某某先后从四川来到新疆并通过被告人刘某某介绍来到吉木萨尔县一煤矿务工。汪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前往该煤矿务工。后四人多次预谋寻机在作业过程中将邓某某杀害,伪造矿难事故,冒充其家属,骗取赔偿金。

2013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明、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及邓某某五人下井干活,被告人汪某某在停放人车的平台处推煤车同时放风,被告人杨某明、刘某某、张某某及被害人邓某某四人在工作面干活。当晚22时许,三被告人趁被害人邓某某不备,将其杀害,并将被害人邓某某抬到工作面大滑轮旁边,伪造被害人邓某某系被大滑轮撞击倒地的假现场。

后被害人邓某某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其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后,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明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让其办理用于骗取赔偿金的假证明和委托书,并联系被告人杨某林与陈某一起到新疆冒充死者家属骗取赔偿金。

因骗赔计划被警方怀疑而事发,六名被告人在逃窜过程中被抓获。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为骗取高额死亡赔偿金 六人合伙杀工友伪造矿难事故)

 

李华阳律师:《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明、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被害人邓某某,虚构矿难事故,并伙同陈某、杨某林利用伪造证件,假冒亲属身份的手段欲骗领煤矿赔偿金4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和诈骗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和公私财产权益,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以重罪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被告人陈某、杨某林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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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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