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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蒙面入室抢劫法律分析

2015-01-08 8:25:07 作者:李华阳 136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蒙面入室抢劫法律分析

2014年9月21日凌晨,荣成市石岛管理区港湾街道办事处南车脚河村一民房内,发生一起蒙面持刀入室抢劫案,受害人被抢走现金及金首饰,折合2万余元。就在刑警调查时,南车脚河村及其周边村居又发生3起蒙面持刀入室抢劫案,受害人被抢走钱物,折合6000余元。

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发现劫犯的反侦察能力较强,选择夜间作案、蒙面,没留下行踪痕迹。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民警最终获取了劫犯的影像资料,确定其活动区域。2014年12月30日,专案组民警在石岛商港外成功抓获劫犯郭某,从其身上缴获被抢手机一部。

49岁的郭某是聊城人,曾因强奸多名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0年刑满释放。出狱后,郭某到荣成石岛管理区打工,因好逸恶劳,入不敷出。2014年9月起,郭某先后在石岛管理区南车脚河村及周边村居四次入室抢劫。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蒙面入室抢劫4起被刑拘 曾因强奸罪获刑  作者:孙丽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本案中,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入户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和多次抢劫均是法定加重情节;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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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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