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想“尝野味”在家拉网捕鸟是犯罪吗
去年12月15日,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森侦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东山公园山脚下一居民院内,有大片用于捕鸟的粘网。经查,此住房系无业人员郑某所有,但并不在家。森侦大队民警会同辖区派出所民警、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社区委主任,共同对网上鸟雀进行检查,发现鸟类死体103只、活体5只,属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白腰朱顶雀98只、兰大胆3只、黑尾蜡嘴雀4只、褐柳莺3只。今年1月6日,警方将郑某抓获。
据郑某供述,他看到山里有人拉网捕鸟,就想尝点“野味”,便在两个多月前在自家院里拉了两张网。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想“尝野味”自家院拉网 捕鸟百余只被刑拘 作者:孙海颖)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中,郑某违反狩猎法规,拉网捕鸟百余只,其中含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白腰朱顶雀98只、兰大胆3只、黑尾蜡嘴雀4只、褐柳莺3只,郑某这种非法猎捕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