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入寺庙偷香油钱又以匕首伤人法律分析
1月初,新兴县晚霞古寺功德箱内的香油钱被盗,报警后,警方正在着手侦查。没想到,1月7日下午1时许,该寺香油钱再次被盗,正好被寺内一和尚发现,盗贼竟凶相毕露,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和尚,想让和尚放他逃跑,并将和尚左手划伤。寺内人员迅速报警,新城派出所、巡警大队民警及县保安巡逻大队队员接到110指令后到场,将盗贼抓获。
经审讯,嫌犯黄某星(男,18岁,新兴县天堂镇人)对两次盗窃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一男子两入寺庙偷香油钱且用匕首伤人 被抓获 作者:李维宁)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黄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入霞古寺意图秘密窃取功德箱中香油钱,针对其第一次盗窃行为,若数额达到法定定罪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二次盗窃时,黄某星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以匕首伤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依法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前者盗窃罪应与后罪抢劫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