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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逼情人离婚入室抢劫后返还所抢财物是犯罪吗

2015-01-16 18:47:35 作者:李华阳 128人浏览 0人评论

为逼情人离婚入室抢劫后返还所抢财物是犯罪吗

河北省男青年齐某与已婚女子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交往中,齐某要求杨某与其丈夫温某离婚。2014年1月22日,齐某再次要求杨某离婚未果,遂想用抢劫杨某夫妇的方式,来达到让二人离婚的目的。当日21时10分,齐某假冒小区物业人员,进入杨某夫妇位于本市西青区的住处,持刀威胁二人,抢走两部手机及两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14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后被害人温某报警。当晚,杨某与齐某取得联系,齐某将上述物品放在杨某单位宿舍门口,后杨某将物品取走。

同年5月13日,齐某被抓获归案。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为逼情人离婚入室抢劫 男子被判抢劫罪获刑10年  作者:孙启明)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案中,齐某为逼迫情人离婚,假冒物业人员进入对方家中,持刀入户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抢劫行为已经实行终了,是抢劫罪既遂,其事后返还财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构成,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另,入户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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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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