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过生日借歌厅办“毒宴”法律分析
在长乐务工的男子黄某过生日,向朋友借了歇业近一年的歌厅作为场地,邀了一群“毒友”狂欢。近日,长乐警方捣毁该聚众吸毒窝点,当场抓获38名吸毒人员。
18日1时许,长乐市公安局江田边防派出所民警获悉,江田环岛附近一歇业已久的歌厅凌晨传出音乐声、叫喊声,疑似有人吸毒。2时许,民警突击检查了该场所,经检测,现场52人中有38人尿检结果呈吸毒阳性,在场招呼客人的“寿星”黄某一并被抓获。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过生日借歌厅办“毒宴” 38名毒虫被抓获 作者:吴康乐)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本案中,黄某趁生日之际,借朋友歌厅为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吸毒又叫吸食毒品,也包括注射毒品,这里仅仅指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妨碍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本案中,37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