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员可以构成贪污罪吗
本是正式职工,担任收银员,工资待遇也不错,可出于贪心和侥幸心理,冒用同事的工号侵占收银的公款。结果事发,退还公款还开除了公职。
被告人樊某曾担任大庆一国有医院财务科住院处收款员,在其任职的2014年7月23日至9月27日期间,其冒用本单位一收款员的工号,先后将患者李某、黄某六人交付的住院预交金30000元据为已有。其中19000元存入自己本人邮政储蓄卡内;另外10000元用于偿还自己个人债务,余款1000元用于购买手机一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给受害单位医院。
被公安机关正式立案抓捕后,该医院就对其作出开除决定,并送达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冒用收银工号占公款 开除公职返赃获缓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法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本案中,被告人樊某系国有医院财务科住院处收款员,如法院认定其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是可以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