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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导师“借”钱送礼咋定性

2015-01-22 16:22:19 作者:李华阳 21人浏览 0人评论

假导师“借”钱送礼咋定性

大四的汪同学今年夏天就要毕业了,最近他忙着准备毕业论文。1月14日下午,他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论文导师张教授”,让小汪第二天上午到他办公室,面谈论文写作的事情。” 小汪说,系里确实有位张教授。大二的时候,还上过该老师的专业课。可是,15日上午9点,小汪来到办公楼,并没有见到张教授。此时,他手机响了,电话里“张教授”说,这会儿他正在院长办公室,接待外校的一位论文评审委员会主任。“张教授”说,他想送点礼给领导,好让自己辅导的学生毕业论文顺利过关。“领导觉得当面收钱影响不好”,“张教授”提出让汪同学通过网银转账向他的账户先汇些钱。作为“回报”,以后会在毕业论文上帮忙。“接到要我汇款的电话时有些吃惊,但电话中的声音听起来就是熟悉的张教授的声音。”汪同学逐渐放松了戒备。随后,他向对方指定的银行卡账号转账1000元。没想到,1000元钱汇出去后,“张教授”手机关机了,再也联系不上了。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期末假导师借钱送礼诈骗高发 学生借钱需谨慎)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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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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