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寻刺激抢女子挎包啥后果
诸城市贾悦镇男子陈某是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酒后为寻求刺激抢夺独行女子的挎包。醒酒后,陈某意识到自己闯下大祸,在妻子陪同下投案自首。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酒后寻刺激抢夺女子挎包 投案自首被拘留 作者:赵磊)
李华阳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酒后求刺激,趁人不备,使他人不及抗拒,抢走独行女子挎包,如果其所抢财物价值达到法定定罪标准,其行为已涉嫌抢夺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其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陈某所抢财物价值未到法定定罪标准,其行为也已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受行政处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依法应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