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醉酒后火烧仓库咋定性
2013年7月23日,宿醉至凌晨时分的李某在想到自己在公司得到的待遇时,心中的愤懑越发的强烈。在酒精的作用下,李某的脑海中萌生出了索性放一把火将仓库烧毁以报复公司的可怕念头。下定决心放火后的李某,便带着打火机来到了公司的仓库,将一片硬纸盒点燃后丢到仓库内存放的纸箱堆中。
案发后经鉴定,此次火灾的过火面积达210平方米,将该仓库及1 500件成品啤酒、96 000套啤酒商标、35 400个啤酒空瓶等物品全部烧毁。导致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达684 929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员工对待遇不满生恶念 醉酒后火烧仓库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对待遇问题而对公司不满,在醉酒后,李某带着打火机来到了公司的仓库,将一片硬纸盒点燃后丢到仓库内存放的纸箱堆中。经鉴定,此次火灾导致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达684 929元。其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虽然醉酒,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