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光头”问:你好,我在购买食用油的时候,超市赠送了一瓶饮料,我儿子喝了之后肚疼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说饮料存在问题,我跟超市沟通,超市说这饮料是赠品,我根本没付钱,出事儿了他们没有义务负责,请问他们说的有法律依据吗?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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