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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时签的协议真离婚时有效吗

2015-01-27 10:45:50 作者:李华阳 97人浏览 0人评论

假离婚时签的协议真离婚时有效吗

2007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2009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12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

2014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假离婚时签协议 真离婚时没有效  作者:李新卫)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虚伪表示。又称“双方虚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要件:一、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二、须表示与真意不符;三、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虚伪行为的效力:一、在当事人间,因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示无效。换言之,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一致的意思就是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当然应无效。二、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为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此后,原告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通过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可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并非真的因要离婚而分割财产,而是为了谋取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双方虚假行为,因其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而协议是无效的。

 

http://jdms.dahe.cn/thread-htm-fid-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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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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