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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制千公斤“毒凤爪”当何罪

2015-01-28 10:28:15 作者:李华阳 75人浏览 0人评论

炮制千公斤“毒凤爪”当何罪

双氧水系过氧化类消毒剂,具有强烈的腐蚀作用。2011年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名录早已将其删除,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望辉系四川省中江县香滋味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金负责该公司产品的生产环节。2013年5月份,中江县香滋味食品有限公司开始试生产“永凰牌”山椒凤爪。

2014年三四月份,为增加产品的稳定性,被告人许望辉和被告人王金商议后决定在产品中添加双氧水以增加产品的稳定性。此后,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将鸡爪放在水池中浸泡,接着在水池中添加双氧水浸泡二十多小时(1000千克添加了1000毫升双氧水的标准),之后再经清洗、煮制、包装等环节,最后将成品出售。该公司生产的浸泡过双氧水的两个批次的1000千克山椒凤爪均销售到温州一带。

2014年5月9日,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产品抽样送检显示,产品过氧化氢含量为0.24g/kg。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四川一食品企业主获刑:炮制千公斤“毒凤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单位四川省中江县香滋味食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许望辉、王金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双罚制原则,应对被告单位四川省中江县香滋味食品有限公司判处罚金,被告人许望辉和王金有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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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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