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星际”问:我与甲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现在投资数额已然超过当初的合同约定,请问超过的投资部分我与甲单位应如何分摊?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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