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队携带炸药去挖宝啥后果
张某于一次偶然的机会听别人说,广西有清朝时期流传下来的八大金库,其中的106库就在广西昭平县。听到消息的张某怦然心动,不管消息真假,其当即与朋友刘某(另案处理)联系。刘某听后称,听闻宝库的钥匙在广西武宣县东乡镇的一个墓地里,要想打开宝库,先得找到钥匙。于是两人商量后,于2014年2月带着炸药和雷管来到武宣县。受到两人的邀请,杨某、蒋某等人于同年2月14日前来武宣帮忙。因炸药潮湿,杨某便购买电吹风筒和电磁炉回来,让蒋某等人在入住的酒店内将炸药烘干。
2014年2月16日,张某等人来到武宣县东乡镇马到村,找到目标后便采取爆破的方式挖掘宝藏。当晚9时许,杨某、蒋某等人下山时被当地村民拦住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查处,当场抓获杨某、蒋某等人,并缴获炸药疑似物15.2斤、雷管9枚。之后,公安民警还在蒋某的面包车上查获炸药疑似物16.3斤。经检验,查获的炸药疑似物中均检出硝酸铵成分,硝酸铵含量比例分别为59%和58.9%。经随即抽取测试,均具备炸药、雷管所具有的爆炸功能。2014年3月20日,公安民警在广西环江县将张某抓获归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组队携带炸药去挖宝 三男子未得宝藏却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且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另外,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杨某、蒋某非法携带具备爆炸功能的炸药31.5斤入住酒店,并在酒店客房内烘烤炸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