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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召开的创立大会依法行使哪些职权

2015-01-28 10:29:53 作者:李华阳 87人浏览 0人评论

律法网友“雨疏风骤”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召开的创立大会依法行使哪些职权?

 

李华阳律师:《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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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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