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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索债不当啥后果

2015-02-03 11:22:52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债权人索债不当啥后果

被害人金堂与案外人杨刚系邻居关系,且关系很好。2013年1月,被害人金堂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向邻居杨刚借款14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同期银行的四倍。借款到期后,因生意经营不佳,被害人金堂无力及时还上杨刚的债权。而杨刚在此之前也向被告人程明借了16万元。结果因次债务人金堂无力还钱客观上导致程明的钱也无力还上。在得知这种情况后,被告人程明便多次主动帮助案外人杨刚索要欠款,以此还偿自己的钱,结果仍未索要到任何款项。

被告人程明对此非常生气,并于2014年11月18日20时许,自己冒充公安人员并纠集多人到次债务人金堂的邻居家,用手铐将其从邻居家强行带走,并用自己的轿车将其拉至一墓地向其索要欠款,逼迫被害人给妻子打电话筹钱还款。可万万没想到,被害人妻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此而案发。得知报案后,被告人程明便用塑料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头部软组织挫伤、右腕部软组织挫破伤,并强迫脱光衣服站在外面受冻。当晚22时许,程明驾车将金堂送到被害人家附近小道上。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次债务人拒绝还债遭拘 债权人索债不当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程明冒充公安人员并纠集多人到次债务人金堂的邻居家,用手铐将其从邻居家强行带走拉至一墓地向其索要欠款,逼迫被害人给妻子打电话筹钱还款,其间,程明又用塑料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头部软组织挫伤、右腕部软组织挫破伤,并强迫脱光衣服站在外面受冻。程明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虽在拘禁被害人期间,对被害人进行虐待、殴打,但并未造成人员伤残、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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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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