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屡窃寺庙功德箱是犯罪吗
2014年8月5日至9月1日,被告人全少文连续四次窜至桂平市西山风景区某寺庙,盗走功德箱内的钱款5004.4元。同年9月1日,全少文被西山风景区保卫科人员人赃并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款518元发还给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另有4486.4元已被全少文挥霍。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屡窃寺庙功德箱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为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公私财产。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寺庙的功德箱里的钱物虽是游客们所捐,游客们放弃了对其的所有和占有,但根据社会观念和一般人的认为该财物应是由寺庙所占有。故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全少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