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0万卖亲儿当何罪
广东茂名市高州市龚某为10万元卖亲儿被肇庆铁路警方抓获,肇庆铁路警方10日表示,龚某9日晚在茂名东站进站口被警方抓获。
据介绍,21岁的龚某2010年与高州分界镇一女子结婚,由于两人年龄都较小,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手续,生下一个女儿,2014年10月,二人又生下一名儿子。
龚某以无力抚养孩子为借口,将孩子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同乡抚养后,龚某玩起了消失,不与家人联系,也不说出孩子的下落。家人报警求助。
9日龚某在茂名东火车站广场骑摩托车闲逛时,被执勤民警抓获。(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广东一男子为10万卖亲儿 被民警抓获 作者:黄耀辉 余仁峰 薛 阳)
李华阳律师: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龚某将孩子卖与他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