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买卖红豆杉是犯罪吗
去年5月4日,福建省永定县湖坑镇75岁的村民苏某坐在家门口晒太阳,从村外开来一辆车,车上走下3个人。这3个人主动上前与苏某套近乎,称想来买一种杉树,并把那种树的形状描述了一遍。苏某说:“这种树我们这边叫‘岩杉树’,好像我的邻居苏某华从别人转让过来的自留山上有一株。”随后,苏某把这3个人带到苏某华家,最终他们以2800元价格向苏某华购买了那株红豆杉。苏某觉得为邻居促成了一桩生意,还挣了600元的“辛苦费”,挺开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无知老汉介绍买卖红豆杉触刑律 作者:陈立烽 陈志龙)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红豆杉是我国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有“植物熊猫”之称,具有很高的价值。本案中,苏某在这起非法买卖红豆杉的案件中起着中介作用,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