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妃子笑”问:A单位并无相应的食品生产资质,其挂靠到B单位从事食品生产,现在消费者因A单位生产的食品遭受损害,请问消费者能让B单位承担责任吗?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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