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工友支付宝后玩消失是犯罪吗
2014年年初,在重庆璧山打工的杨师傅听说在网上买东西很便宜,便准备网购一个落地灯,但因不会用手机注册账号,便喊来24岁的工友罗某帮忙。
在罗某的“指点”下,杨师傅通过手机注册了淘宝账号,将自己的支付宝和银行卡绑定,并独自设置了支付密码,随后成功网购了一台落地灯。而这一切程序,罗某都看在眼里。
第二天,罗某在工地上提出要拿杨师傅的智能手机玩微信,杨师傅顺便想让其帮忙看下自己的货到没有,便用手机将网购的账号登陆后,将手机交给罗某后独自干活去了。
罗某拿到手机后,顿时打起了歪主意,点击“忘记密码”选项,通过手机验证的方式将支付密码迅速更改,从杨师傅绑定的银行卡上先后分三笔将6000元转到了自己的支付宝帐户上。
转账成功后,为防止行迹败露,罗某将手机上更改密码和银行卡转账提醒的短信立即删除,并将支付密码予以还原。几天后,罗某又故技重施,刷走31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
等杨师傅到银行给家人汇款时,才发现少了9100元,而此时罗某也突然消失,手机也联系不上,杨师傅立即报案,不久罗某被抓获,并退赔杨师傅91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盗刷工友支付宝后玩消失 男子因盗窃罪获刑 作者:魏杰 周绪鹏)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罗某利用“忘记密码”选项,通过手机验证的方式将支付密码更改,从杨师傅绑定的银行卡上先后分三笔将6000元转到了自己的支付宝帐户上,几天后,罗某又故技重施,刷走31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共计9100元。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