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天燃气表是犯罪吗
2013年10月,赵某接手了一家饭店,打算改开汤包馆。装修时,他联系上了几年前曾为他申请过燃气管道的刘某,想让他继续帮忙办理这家店铺的天然气安装和申请事宜。刘某是上海市一家燃气管道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了这单生意后,刘某很快便帮忙安装好了相关设施并通过验收投入使用。
赵某在一次与刘某的饭局上得知可以通过改装天然气表偷气。他给了刘某3万元的改装费,让他帮忙改装燃气表。几日后,刘某带了一名临时找来的路边工人上门进行改装,赵某尝到了用气不走表的甜头。2014年6月,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通知,让他回饭店接受调查。赵某主动向公安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8月,刘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查,几个月以来赵某利用改装燃气表盗取了价值共计4.8万余元的天然气。案发后赵某家属向燃气公司补缴了相关费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私改天然气表 两被告人获刑 作者:张秋韵)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等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本案中,赵某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过改装天然气表,盗窃了价值共计4.8万余元的天然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