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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否得向丙主张返还该电脑

2015-03-02 13:03:42 作者:李华阳 4人浏览 0人评论

乙是否得向丙主张返还该电脑

甲有某电脑,先出售给乙,但未进行交付,后又将该电脑出售给丙,并进行了交付。乙、丙二人的买卖契约均属于有效。乙是否得向丙主张返还该电脑?(出自王泽鉴《民法概要》)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该权利的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物权便属于绝对权。我国法律就规定了“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该案例中,甲将电脑“一物二卖”,先后两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那么,即在甲乙、甲丙之间分别成立了两个债权。而甲将电脑交付于丙,转移了该电脑的所有权,使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由甲转为丙,丙拥有了该电脑的所有权,该所有权是绝对权,可以的向任何人主张,任何人不得侵犯。而乙只拥有对甲的债权,基于债的相对性,乙只能向甲主张交付电脑以转移所有权,而不得以其对甲的债权而向丙主张返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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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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