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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救落水儿溺亡 家长是否应当偿付费用

2015-03-03 13:15:13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大学生救落水儿溺亡  家长是否应当偿付费用

2月26日下午,在濮阳清丰县韩村乡西赵楼村一处人工湖里,有人溺亡。死者名叫孟瑞鹏,家住清丰县韩村乡孟焦夫村,今年24岁,是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教学院一名大三学生。

年轻的生命因何逝去?据《大河报》报道,当天下午,两名儿童在该人工湖边玩耍,不慎落水。

正在附近游玩的孟瑞鹏看到后,脱下衣服跳入水中。最终孩子获救,他却再也没能上来。

孟瑞鹏是家中独子,周围邻居称,他从小就十分懂事。据了解,他进入大学后,也一直是学校的先进分子,还被评为优秀团干部。

今日凌晨1点多,落水儿童母亲接受采访时承认,害怕担责任,教小孩说了谎话。当时,她带了三个孩子去人工湖旁玩,因为护栏松动,两个孩子落水呼救,附近的孟瑞鹏听到呼救跑过来跳水救人。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大学生救落水儿童溺亡 家长让小孩撒谎否认被救)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孟瑞鹏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下抢救他人而身故,符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被救孩子家长作为受益人,其依法应偿付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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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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