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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哪些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2015-03-03 13:18:50 作者:李华阳 23人浏览 0人评论

律法网友“天资有限”问:征收哪些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李华阳律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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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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