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红酒未标成分含量多大事儿
随着3.15消费者维权日的临近,消费者起诉商家侵权的案件也愈发增多。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在超市购买的红酒未标注“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消费者起诉要求十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某干红葡萄酒8瓶共计1644元,后发现该食品违反了《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标注了“微量二氧化硫”却未标注其含量。
原告认为,被告公开销售违反国家强制性标注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要求被告退货并十倍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出售红酒未标成分含量 超市被诉十倍赔偿 作者:胡海涛)
李华阳律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原告所述属实,该食品违反了《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标注了“微量二氧化硫”却未标注其含量,且能够证明被告超市明知其销售的是违反国家强制性标注的食品而继续销售,是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