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致登记错误咋处理
父亲生前留下的房产本该由子女共同继承,哪知却突然被变更登记在了一儿媳名下。为维护权益,其余兄妹几人以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为由,将作出变更登记的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
刘明原是重庆渝北区人,共有7个子女,生前有农村房屋一套,但未分家析产。1998年,刘明去世。因父亲刘明生前未立遗嘱,兄妹7人便口头商量将这套房屋交由老四刘朝华居住。2010年7月,当地镇政府将辖区农村房屋报请房管部门进行登记。为了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登记材料,刘朝华和妻子杨玉梅在其他兄妹6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拟了一份“继承协议”递交至村委会。按照该协议,刘明遗留下的这套房屋由刘朝华、杨玉梅夫妻二人继承。村委会未经调查核实,采信了“继承协议”上的内容,并出具了杨玉梅夫妇为刘明房屋法定继承人的“证明书”。于是,杨玉梅夫妇将“继承协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书”及以杨玉梅名义所作的“具结保证书”等材料上报镇国土所审查。“审查”通过后,镇国土所将材料上报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接收材料后,在未认真核实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认定杨玉梅是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杨玉梅名下,并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
庭审过程中,第三人刘朝华、杨玉梅二人也要求房管局撤销对房屋的错误登记行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未尽审慎核查义务 房管局错误登记被撤销)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中,登记机构将房屋变更登记到杨玉梅名下,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刘立志、刘立学等人认为有错误,不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该房管局申请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