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柳色如烟”问:我单位与A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A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在合同中与我单位约定他们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经营风险,请问A单位能与我们这样约定吗?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由此可知,A单位可以与你单位如此约定,但你们之间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性质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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