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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支持李先生女儿的要求吗

2015-03-16 12:26:27 作者:李华阳 32人浏览 0人评论

法院会支持李先生女儿的要求

2010李先生的老伴儿李女士因病去世后留下了一套120平米的房子,这套房子是李先生在老伴李女士生前夫妻二人一同购买共同拥有的单位房改房。2013年,李先生在未告知其他亲友的情况下,伪造了其作为唯一继承人的材料,将这套房改房所有权全部转移至自己名下。2014年, 60多岁的李先生与比其小近20岁的王女士登记结婚。这天王女士向李先生提出要在这套120平的房子的房产证加上自己的名字。

王女士:老公!跟你商量个事儿呗

李先生:什么事儿啊?

王女士:昨天跟朋友聊天,才知道现在房子都是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就是说万一咱们过不下去了,分手了我什么都没有,要净身出户! 

李先生:哎呀,这才刚结婚几天啊,你就想离婚?

王女士:哪有!这不是前两天跟朋友无意间说起来嘛,我整天在朋友面前说你对我多好多好!有个朋友,她也是找了个比自己大好多的,人家老公可大方了,刚一订婚就直接送了套房子给她,房产证上要写的就是我朋友一个人的名字!昨天,这个朋友听说我也找了个比自己大好多的老公,就专门打电话问我,人家还问我你都送我什么了!

李先生:哎呀,每家的都情况不一样,咱家可没人家经济条件那么好啊!

王女士:我知道啊!可是,起码你名下也有这么一套大房子啊!你都不替我好好想想!

李先生:我怎么不提你着想了?

王女士:你看,咱们年龄相差那么多!你的岁数都快赶上我爸了!我为什么会嫁给你?当初我爸妈都不同意我嫁给你,是我自己坚持要嫁的!咱们可得好好过,不能让我爸妈失望啊! 

李先生:你放心!我肯定会一直好好对你的!

王女士:要说当初条件比你好的追我的也不是没有,我还不就是因为觉得你人好,对我好!知道疼人吗!现在咱们婚都结了,你也得拿出点儿实际行动证明一下,让大家看看,我没选错人不是?

李先生:那你想怎么证明啊?

王女士:这还用我说?你自己看着办吧,我倒要看看你究竟是不是真的对我好!别光嘴上说!

就这样经不住王女士的一再要求,没过多久,李先生就瞒着自己和去世前妻的女儿和现任妻子王女士偷偷到当地房管部门将120平的房屋以“赠与协议”的方式将妻子王女士增加为房产共有人,这样这套房屋所有权人就变更为李先生和新婚妻子王女士夫妻二人共同共有。没想到后来这件事被李先生与去世的前妻李女士的女儿知道,要求自己的父亲李先生撤销对王女士的赠与,房屋应归李先生和自己共同所有。后来,双方一直未协商成功,李先生的女儿一怒之下把自己的父亲李先生和后妈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李先生和王女士之前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并撤销该协议。

听众朋友,你觉得法院会支持李先生女儿的要求,撤销该赠与协议吗?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涉案房产系李先生李女士生前共同参加房改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去世后,配偶、父母、子女对其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涉案房产未分割前,归李先生及李女士之继承人所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如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物,此行为将是无处分权行为。本案中,李先生伪造相关证据将房产过户至其个人名下并将王女士增加为房产共有人,该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属于无权处分,且王女士未支付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作为共同共有人,李先生的女儿有权请求法院判定李先生和王女士之间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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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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