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可以向哪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五岁的甲精神丧失(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向19岁的某乙购买机车,驾车违规超速撞到丙女,丙女怀孕三月的胎儿丁也受到伤害,试问:1、甲和乙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2、丙及胎儿丁能否向甲提出损害赔偿?3、设甲的住所在A地,行为地在B地,而丙的住所在C地,丙可以向那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知能力等主观因素制约。故而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大陆地区对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精神病人,则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或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法律上纯获利的活动有效,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甲和乙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十五岁的甲精神丧失(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虽然其年龄达到完全行为能力标准,但其精神状况未达到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标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该买卖合同又非是使甲法律上纯获利的行为,故而甲和乙之间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2、丙及胎儿丁能否向甲提出损害赔偿。
丙因甲之行为而受到损害,有权对甲提出损害赔偿。胎儿权利之保护在我国台湾地区及其他一些国家规定为胎儿出生未死的,关于其个人利益保护,视为已出生。但是大陆却无此规定,大陆对胎儿个人利益的保护仅有继承法中留份额的规定,故而,在大陆胎儿丁无权利能力,无法向甲提出损害赔偿。
3、丙可以向那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甲的住所在A地法院和行为地在B地法院都有权管辖,丙可向A、B两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