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啥后果
2014年5月20日,李某入职北京市某科技公司,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双方约定薪酬为底薪4000元,另加提成。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31日,小李提出离职。随后,李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案中,李某自入职之日起与科技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李某在职两个多月,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李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